非法炼制经营燃油、随意堆放废渣污染环境案

创建时间:2019-12-09 09:00

  被告人吕佳佳、毕立忠和江吉涛于2017年一起非法炼制经营燃油,吕佳佳提供炼油原料,负责全部事务,江吉涛出资20000元,毕立忠出资10000元购买机器设备,毕立忠和江吉涛主要负责生产。

 

  自2017年9月中旬设备建设完毕后就开始生产炼油,购进原料白土(含油的土)约140吨堆存于转炉附近的土地上,炼油得款49000余元,吕佳佳从中支付给毕立忠和江吉涛工资各2700元。现场遗留原料8.56吨,转炉中存有原料12吨左右,罐中存储成品油8吨左右,山下堆存炼油废渣大约100吨。

 

  经我中心对现场遗留原料等物检测,原料废油土(过滤白土)为含矿物质油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特性。炼油后产生的粉末系工业废物,属于污染物。

 

  因犯污染环境罪,吕佳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江吉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毕立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吕佳佳非法所得43600元、被告人江吉涛违法所得2700元、被告人毕立忠违法所得2700元,分别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