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花花鱼儿何以漂上水面

创建时间:2006-03-10 09:00

  大文豪苏东坡在一首词里写道:“照日深红暖见鱼”。说的是深红温暖的夕阳斜斜地映照池水,把池水染得通红,鱼儿欢快游玩清晰可见,也反映了苏轼美丽的心情。在2004年6月4日之前,沧州张某亭观鱼和宋代诗人苏轼心情是一样的。另外他还有一种期待收获愿景,盼着鱼儿们快快长大,盼着出鱼收获的时节。

 

 

 

  然而这一切在6月4日戛然而止。这一天,他像往常一样来到自己承包的鱼塘边,眼前的一切,让他吃惊不小:鱼儿成片地漂浮在水面上,白花花刺眼。

 

  死了,许多的鱼鱼肚翻白漂上水面死了!

 

  这是张某亭上年投放的鱼苗,大些的花鲢鱼已经长到两斤左右,长的小点的鲫鱼也有七八两了。现如今鱼成批的漂上来。他的投入,他收获的希望也就此打了水漂。这一年多来一直好好的鱼儿是怎么死的?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谁是杀鱼的元凶?

 

  2002年4月15日,张某亭承包了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李庄子村一方鱼塘,承包期为20年。这个鱼塘位于小流津河西岸边。2003年4月25日开始,张某亭陆续向承包的鱼塘内投放八千余斤鱼苗,其中,花鲢鱼苗1700斤,每斤5尾;草鱼鱼苗4000斤,每斤4尾;鲤鱼鱼苗1500斤,每斤7尾;鲫鱼鱼苗1000斤,每斤9尾。这成群的鱼儿在水中欢快的畅游成了张某亭希望的源泉。

 

  2004年5月底,张某亭发现小流津河污水上涨,他并没有太在意。6月4日,由于河水上涨过快,他承包的鱼塘水位偏低,鱼塘北侧被河水冲开一个缺口,于是,小流津河大量生活污水涌进入鱼塘。

 

  这些生活污水是不是鱼死之因?在排除了其他致鱼死亡的可能性之后,张某亭认定了就是这些污水造成的。

 

  看着池塘水面上漂着的死鱼,张某亭扎心的疼。他围着池塘转悠着,发现小流津河水上涨是因沧州某大企业在小流津河下游拦坝截流所致。张某亭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这家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他2004年度至2006年度的两年可期待养鱼收益损失454858元。

 

 

生活污水是不是杀鱼真凶?

 

  张某亭认为,鱼死就是因为生活污水侵入了他承包的鱼塘。诉讼中他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2004年11月,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科鉴中心)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此案中污水的水质是否影响鱼的生存进行鉴定。11月25日,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需要测试的水样。26日,科鉴中心第五检验实验室出具了水质测试报告单。报告称:依据NY5051-2001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本水样所测试的指标符合鱼类养殖条件。然而,11月26日,科鉴中心又收到沧州市中级人法院的送检材料,由科鉴中心第六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的结论是,涉案水样经溶氧活化可以用于鱼类养殖。

 

  同时,鉴定书中说明:“由于涉案水样长期封存,其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及大肠杆菌等指标已失去意义,故未对这类指标进行检测。”

 

  换句话说:由于送检样品的缘故,这是一次不完备的检测。

 

 

 

  2005年3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委托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分析张某亭鱼塘内鱼类死亡原因。

 

  科鉴中心分析说明,2004年11月22日,科鉴中心接受委托对采自涉案鱼塘的水样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水样中重金属及农药残留含量均未超出相关标准的要求。故此可排除重金属中毒或农药中毒导致鱼类死亡的可能。

 

  若在排除重金属中毒或农药中毒的情况下,出现鱼类突然成批死亡的情况,则极可能是由于水质富营养化所致。

 

  富营养化指湖泊、水库、河口、海湾等流动缓慢的水域里,生物营养物质(如氮、磷)不断积累,含量过多。富营养化使藻类等水生生物大量繁殖,水质污染,水体变色,鱼虾死亡。自然因素造成的富营养化过程缓慢,一般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灾难性影响;但是,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是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由于这是一个突变过程,极易造成生态失衡,引发生态灾难。水域中一旦出现富营养化,且其他条件适宜,就会促进水生植物及浮游生物的急剧增长、繁殖,消耗大量的溶解氧,造成水域内的缺氧状态,某些微生物还会堵塞水生动物的腮部,从而使大量水生动物因窒息而死亡。

 

  2005年3月21日,科鉴中心作出沧科司咨[2005]综字第2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认为涉案鱼塘内鱼类死亡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因污水进入鱼塘引发水质富营养化所致。

 

  2005年8月1日该鉴定中心作出沧科鉴字[2005]综字第10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涉案鱼塘的损失为:花鲢7208公斤、草鱼7744公斤、鲤鱼7656.6公斤、鲫鱼2991.6公斤。2006年6月4日沧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作出沧市价鉴字[2006]第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原告鱼塘鱼的损失为227429元。

 

法院判决被告赔钱

 

  法院认为,小流津河污水冲开原告鱼塘的围堰,进入鱼塘,造成原告鱼塘里养殖的鱼全部损失,虽然沧州科技事务中心鉴定书曾给出“涉案小样经溶氧可以用于鱼类养殖”结论,但其条件是需经溶氧,同时由于系污水进入鱼塘后鱼发生的死亡,在被告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鱼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采纳沧州科技事务所[2005]综字第2号司法鉴定咨询书的意见即鱼塘内鱼类死亡的原因是污水进入鱼塘引发水质富营养化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拦河建坝,应预见到上游河水会因此而上涨,可能对上游造成损害,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但被告没能通知,造成污水冲毁原告鱼塘围堰进入鱼塘,造成原告鱼的损失,被告对此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方提出异议。他们认为,造成小流津河污水进入鱼塘的原因可能非自然造成,是人为造成的。因其未能举证,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方提出评估鱼塘损失应按农业部规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才为有效;而法院认定,本案系法院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司法鉴定,是合法的,应予采信,被告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同时,法院也认为原告方要求赔偿2004年度至2006年度的两年可期待养鱼收益损失454858元的请求,计算方法不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国营企业赔偿原告损失2274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