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

创建时间:2018-12-21 09:00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起诉的时间超过一定的期间,在法院打官司就不会胜诉。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除了上述的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都是为2年。

 

  二、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哪几类

 

  1、一般的诉讼时效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的诉讼时效

 

  特殊的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