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4-05-11 09:22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

 

 

(2011年12月27日  司发通〔201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的实际,我部对2006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达到《配置标准》要求。本通知实施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申请延续前,达到《配置标准》要求。

请各地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