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知灼“鉴” | 你维护过自家的“采光权”吗?

创建时间:2024-07-18 16:33
 

当一座新建的楼房或建筑物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采光

是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还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当然是维权!

因为“采光权”是法律赋予人们的合法权利

 

 

 

什么是采光权?

 

01.

 

采光权,也称为阳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一项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关于采光权是否有明确依据标准?

 

02.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寥寥无几,缺乏具体内容,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现实生活中可参照的主要标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一般来说,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8:00-16:00内应满足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冬至日9:00-15:00内应满足1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同时,该规范中还对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出现纠纷时应如何维权?

 

03.

 

解决因采光或日照引起的纠纷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进行维权,即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技术来评估建筑物的日照条件,鉴定机构需具备相关测绘资质与专业设备。虽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日照标准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时间定义,但在实际测量中,鉴定工作并不需要在这两个特定日期开展。以我集团开展鉴定为例,一般通过现场测量的方法,使用全站仪、gps定位系统、无人机、三维激光扫描仪等专业设备来采集相关建筑物的数据,包括:相对高度、相对位置等,随后使用专业软件进行建模与分析,即可确定是否存在日照影响以及确定影响程度(影响时间、时长),最终出具报告,从而作为判断是否侵犯居民采光权的重要依据。

当然,除上述情形外,维护采光权而申请的鉴定往往还涉及“排除妨害”的目的,例如:因建筑或设施遮光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农作物或其他植物的损害、因植物(如树木等)过高而导致的采光权受到侵害等。

 

相关鉴定如何进行收费?

 

04.

 

目前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未对相关鉴定收费进行统一定价,我集团主要采取协商收费原则,具体的明细可致电咨询:

15690297510 李先生

17631707600 张先生

0317-2018805 集团热线